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
来源:原创 人气:4025 时间:2018-08-15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现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如下:一、单位工程费用中的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1%调整为10%。
二、材料综合税率: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由3.8%调整为3.7%;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的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5.93%;
3.园林苗木、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1%调整为10%。